中电信支付规范合同20150044
特约商户受理翼支付收款码(二维码)业务协议
甲方:【 】
地址:【 】
法人或负责人:【 】
甲方:【 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19号远洋明珠大厦东座二层 】
法人或负责人:【 罗来峰 】
一、定义
1.1翼支付收款码(二维码)服务:特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支持甲方与甲方顾客间通过收款码(二维码)进行货款收取的服务。甲方在乙方系统生成专属的收款码(二维码), 甲方顾客通过翼支付客户端扫描甲方专属收款码(二维码)完成支付。
1.2翼支付特约商户:是指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同意受理翼支付业务的合法经营的个体商户或企事业单位。
二、业务受理条款
2.1.本协议适用于甲方的顾客以扫描翼支付收款码(二维码)的方式支付其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交易。
2.2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前,必须先注册开通翼支付企业账户。
三、权利及义务
3.1.甲方权利及义务:
3.1.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身份资料及经营内容等资料,甲方应承担因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任何资料如商户名称、结算账户、营业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1.2 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第三方支付相关的监管规定及乙方制定的业务管理政策,接受乙方的业务监督和检查。
3.1.3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翼支付企业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甲方的翼支付企业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 所有使用甲方翼支付企业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甲方的(授权)操作行为,因甲方翼支付企业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遗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 任何使用甲方的翼支付企业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翼支付”软件系统的支付指令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付款指示,乙方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1.4在甲方接受到乙方软件系统反馈的指令处理状态时,除非乙方软件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 否则甲方均应通过乙方提供的查询系统或者致电乙方客服对该批次指令处理状态进行再确认,以便决定是否向甲方顾客交付商品。若甲方未依照本条款约定操作,直接选择向甲方顾客交付商品, 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索赔及投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1.5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翼支付收款码(二维码)和受理标识;甲方不得将翼支付收款码(二维码)、翼支付标识牌等物品用于受理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 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同时,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收款码(二维码)和受理翼支付标识尽妥善保管之义务。
3.1.6 按乙方要求受理翼支付业务,且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的翼支付消费;未经乙方书面允许,不得将受理的翼支付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3.1.7协助乙方做好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因甲方过错造成的用户、乙方及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3.1.8为翼支付消费用户提供翼支付消费服务环境、正确指引用户进行翼支付消费操作,为用户做好引导、解释等基础服务工作。
3.2.乙方权利及义务:
3.2.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第三方支付相关的监管规定;
3.2.2乙方负责受理涉及“翼支付”收款码(二维码)系统本身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3.2.3向甲方提供交易明细的查询;
3.2.4向甲方提供乙方生成的收款码(二维码)及其配套材料;
3.2.5乙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甲方在使用“翼支付收款码(二维码)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结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2.6乙方应妥善保管收款码(二维码),如因乙方未妥善保管原因导致收款码(二维码)被植入木马病毒的,造成乙方客户资金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清结算条款
4.1.甲乙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交易款项将在交易成功后实时进入甲方的翼支付企业账户。
4.2.甲方可通过翼支付商户平台申请将其翼支付企业账户内的余额(冻结款项除外)提现至甲方翼支付企业账户绑定的指定银行账户。
4.3.甲方如对乙方的收款码(二维码)支付业务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反馈情况并申请协查处理。乙方应在收到询问或申述单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
4.4.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以乙方系统中的清算数据为对账的最终标准。
五、服务费
5.1.乙方向甲方收取信息服务费,服务费率为交易金额的0.3%。信息服务费是指甲方通过收款码(二维码)收银台收单向乙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计算方法为成功交易金额*服务费率。服务费乙方在交易中实时扣除。5.2.乙方收取甲方信息服务费,可开具服务费发票,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下旬开具上月发票,如果当月开票金额低于1000元,当月将不开具服务费发票,累计顺延直至可开票服务费金额高于或等于1000元,方可开具发票。发票内容为“信息服务费”。除服务费外,结算甲方应得交易款项时,乙方无需提供发票。
六、本协议不涉及事项
甲方与翼支付用户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应由甲方与用户直接协商解决,乙方不介入。
七、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及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责任及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除前款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等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或偶然性损失负责。
八、协议终止
8.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风险状况且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协议,并停止甲方的翼支付业务受理能力,若因甲方的下列原因导致乙方权利受到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乙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翼支付用户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使用;
(3)套现:商户与翼支付用户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4)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翼支付用户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乙方承担退单损失;
(5)虚假交易: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商户利用用户账户编造虚假交易;
(6)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7)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8)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9)妥善保管收款码(二维码),如因商户原因导致收款码(二维码)被植入木马病毒等,造成的客户资金损失等问题均由商户承担
(10)其它违反翼支付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如乙方认为甲方有前述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且该情况会造成乙方经济或声誉损失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甲方的翼支付业务,并可自通知发出之时中断与该商户的连接。
8.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20天书面通知相对方,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协议。在此期间,上述各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8.1所列情形除外)。
8.3.协议终止时,甲方应在经营场所及宣传品上所有翼支付受理标识清除,若因甲方未能及时地将翼支付受理标识清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8.4.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4个月以内,乙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其它事项
9.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约。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协商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双方同意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司法管辖法院。
9.2.如文本签约,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电子协议确认后,从正式开通计费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协议届满,如甲乙双方无任何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壹年。若双方或任何一方,欲在协议期满后终止本合同,应于本协议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9.4.本协议其他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或盖章): | 乙方(盖章):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19号远洋明珠大厦东座二层 | |
签署日期:年月日 | 电子邮箱:kefu@bestpay.com.cn |